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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立案怎么办,反复无证驾驶,“交通无赖”怎么治? 专家建议: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惩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8: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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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复无证驾驶,“交通无赖”怎么治? 专家建议: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惩处
  •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个疑难问题解答
  •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我能怎么办?我不能怎么办?
  • 反复无证驾驶,“交通无赖”怎么治? 专家建议: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惩处

    ●无证驾驶乃至“无证驾驶屡次被查”的怪象屡见不鲜。从近3年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最多,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占20.5%。从近3年端午节假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国道省道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较多,事故死亡占比8.2%

    ●无证驾驶意味着其驾驶能力没有达到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一旦遇到危险情况,其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大幅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会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由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会得到保险理赔,将增加其损害赔偿的负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紧盯包括无证驾驶在内的公路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多地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智慧交管设施以达到精准查处目的,及时查处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势态,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顶格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相关立法




    2015年11月23日,因醉酒驾驶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交警处罚,驾驶证被吊销;2020年5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福山交警处罚;2021年3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开发区交警处罚……

    这一连串违法记录的“主角”王某,前不久又“栽”了。

    今年8月21日,王某驾驶一辆装满废旧钢筋的小货车进入交警视线,车上的钢筋只用两根麻绳简单绑了一下,看上去随时有可能掉落。被交警拦停后,王某神色慌张、不知所措一通翻找也没拿出驾驶证。与此同时,驾驶室里一股酒气扑面而来。经酒精测试,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最终,王某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数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8亿辆,其中汽车3.1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9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56亿人。然而,像王某这样“无证驾驶屡次被查”的怪象屡见不鲜,成为我国从汽车大国驶向“车轮”文明之国路途上的一大桎梏。

    围绕如何治理这一难点,《法治日报》近日采访了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专家学者。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

    易发事故负担沉重

    今年7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通报了一起司机无证驾驶肇事案,司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超载卡车,在十字路口失去控制,与5辆等待红灯的汽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记者梳理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无证驾驶案件发现,其中不少人屡教不改——因无证驾驶被多次查处;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少见,有的事故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今年4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因无证驾驶被罚,此次无证驾驶小客车将正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撞成重伤。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司法机关公开一起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屡教不改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和乘车人受伤死亡。事发后,郭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年发布的长假交通安全提示中,无证驾驶与酒驾醉驾、不按规定让行、超速等违法行为一并被列入易发多发的交通安全风险序列。其中,今年清明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最多,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占20.5%。今年端午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端午节假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国道省道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较多,事故死亡占比8.2%。

    “200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为7479万人,201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约有2.13亿人,2022年6月我国机动车驾驶人4.92亿人。自2010年以来年均新增机动车驾驶人近2000万人。通过数据不难看出,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不是非常困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副教授马社强说,相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通过人员数量,社会上“多次考试不通过”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类似这些人员“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现象也属于个案。但无证驾驶对其个人和社会都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马社强分析称,无证驾驶人员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也意味着其驾驶能力没有达到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上路驾驶车辆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遇到危险情况,其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大幅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由于这些人员属于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会得到保险理赔,将增加其损害赔偿的负担。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醉酒驾车被判危险驾驶罪的人员,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统一行动加强整治

    智慧交管精准查处

    查处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在行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7月27日至31日组织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第一波次全国精准查缉统一行动,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紧盯包括无证驾驶在内的公路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加强组织动员、研判分析、指挥调度、检查督促,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7月28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从太原、长治、晋中、临汾、吕梁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80名业务骨干组成9个异地执法小组以整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为牵引,带动严查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统一行动期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推行“查办分离”模式,统一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排除外界干扰,提高查处效率和办案质量。

    实际上,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围绕推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治标治本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

    今年6月中旬,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高速支队京津塘高速大队在开展“铁拳2022”专项行动时,通过智慧交管设施预警,发现一辆在津滨高速公路沿线行驶的小客车驾驶人登记信息异常。3分钟后,该车在津滨高速天津收费站被交警拦检。

    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曾于2014年、2021年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其驾驶证于2021年10月被依法注销,此次构成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该驾驶人懊悔不已,称此次是因其车辆长期停放发生故障,便侥幸驾车外出修车,没想到首次无证驾驶就被交警查处。

    相隔不久,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警支队在开展行动中运用智慧交管设施发现,一辆出现在宝坻城区道路沿线的小客车,其驾驶人已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违法。经连续调查,交警最终将该车锁定在钰华街沿线,属地交警城关大队派出尖刀机动小分队成功拦检该车。经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构成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不仅在天津,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并充分运用智慧交管设施以达到精准查处目的,及时查处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为推动无证驾驶源头预防,天津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各类单位,特别是专业运输企业、汽车销售4S店、驾驶培训机构等,面向驾驶人、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从源头消除无证驾驶交通安全隐患。

    福建、甘肃等地公安交管部门深入驾驶培训机构,实地查看训练场地,检查教练车车辆性能、驾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要求驾校责任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管理,防范驾校学员发生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活动中,民警根据广大驾驶人夏季高速公路行车特点以及当前交通安全形势,现场讲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因素,帮助学员们深刻认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准驾驶员”系好安全驾驶的“第一粒纽扣”。


    保持严管严控严查

    屡教不改顶格处罚

    尽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严查无证驾驶行为,但仍有人铤而走险,甚至被查处后反复无证驾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如何治理这一难点?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及群众提出,能否修改法律法规,对无证驾驶行为提高处罚力度,比如增加罚款金额,罚得无证驾驶人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外一些国家对无证驾驶行为罚款力度较大。在英国,对无证驾驶的处罚包括1千英镑罚款、禁止驾车以及不得申领驾照若干年。在日本,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没有驾照而将机动车、摩托车等借给对方,或同乘其车的行为同属违法行为。在意大利,凡无照驾驶机动车者一经发现,交管部门可视情况,对机动车吊扣3个月,对行为责任人处以5000欧元至15000欧元的罚款。

    “治理无证驾驶,尤其是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违法行为,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所所长袁振龙说,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紧盯无证驾驶突出问题,实行面上控、线上纠、点上查,采取“突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顶格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马社强认为,针对“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怪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查处和处罚,加大对这些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其彻底认识到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建议加大应用大数据研判力度,将多次无证驾驶人员列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与其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家庭等形成社会共治,实现社会共同监督和治理,如在农村地区通过“两站两员”,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驾驶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驾校信息共享,科学分析学员多次考试未通过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通过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不断提升其驾驶培训。不能因为‘同情’这些人员而降低培训标准,否则就会将交通安全隐患转嫁给社会。”马社强说。

    袁振龙说,相关部门应着力提高驾校教学培训水平,并依托各类媒介深化法治宣传,传播正确的出行理念,推动守法、文明、有序的出行理念在更多交通参与者心中扎根,从源头上减少无证驾驶人员,推动全民共享品质交通生活。

    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罚,特别是无证驾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罚,多位受访者认为,虽然依法惩处,但处罚力度偏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无证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袁振龙建言,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无证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应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相关立法。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发生。

    交通事故无法立案怎么办,反复无证驾驶,“交通无赖”怎么治? 专家建议: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惩处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个疑难问题解答

    1.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

    【答】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

    2.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何作为判断标准?在城镇工作,在农村生活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以何为标准?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以何为标准?(该条目前已经有变化,很多省份城乡赔偿标准已渐趋统一)

    【答】一般将户籍住址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酌定标准。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城镇工作,但生活在农村,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农村,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为宜。

    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在城镇、消费支出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3.赔偿权利人公费报销的医疗费,或通过农村(城镇)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应否从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

    【答】不应扣减。

    4.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5.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七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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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7.护理费是以实际护理人的收入损失或以服务行业收入或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答】护理费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

    8.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9.受害人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如何计算?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100%),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直接计算20年,还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0年,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宜?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此处的二十年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住院期间的护理一般有亲属护理,多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人数上也不确定,出院后的护理一般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护理人数,所以应当分开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0.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而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证明,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在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扶养人的伤残等级程度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1.在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点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事发之日、治疗终结之日、定残之日)?

    【答】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12.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生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举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答】受害人年满60周岁,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

    13.开庭时统计数据才公布,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是否作为变更了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公布的,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14.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损伤参与度如何认定?

    【答】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损伤参与度进行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进行举证。建议以鉴定意见为准,若无,可自由裁量。

    15.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暂不予支持。

    16.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答】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来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因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17.起诉时未主张按交强险赔付,是否主动行使释明权?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负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是直接判定先按交强险赔再按责任比例赔,或是直接判按责任比例赔,或是行使释明权?

    【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时未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付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时,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18.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均对交强险享有请求权,受害方同时起诉时,是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还是适用先分开立案后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受害人先起诉时,对交强险赔偿款是否需预留份额或通知其他受害人起诉或中止诉讼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后合并审理?

    【答】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应分开立案。受害方一并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征得受害方意见后可以合并审理。

    部分赔偿权利人先起诉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经查明的其他赔偿权利人及时参加诉讼。在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时,只考虑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对未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不予考虑,并不作预留交强险份额的处理。

    19.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之后受害方又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协议效力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审理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

    受害方与机动车方或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除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事后予以认可的以外,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不产生约束力。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内承担责任。

    受害方起诉时没有依据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主张赔偿,参加签订协议一方也未以赔偿协议作为抗辩,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

    20.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签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对于亲属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意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依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也应认定为无效,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注:本解答为湖北汉江中院民一庭2014年发布,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我能怎么办?我不能怎么办?

    辛苦小蔡突遭意外,倔强司机心口不服

    小蔡开半挂车跑长途。一次,夜间他从外地往回赶。快到本县时,在A县,突然发现对面一辆面包车像醉汉一样“东倒西歪”地开了过来。他下意识减慢了车速。真是怕什么来什么。眨眼之间,面包车摇摇晃晃跑到了自己正在行驶的右侧车道上。慌乱中,他赶忙把车头打到左侧车道上,试图躲开迎面而来的面包车。“神志不清”的面包车此时也发现了危险,急转弯,又返回到小蔡的左侧车道上。小蔡赶忙把方向盘往右回轮,他试图躲开面包车。然而一切都晚了!“咣”!一声巨响,面包车撞在了半挂车右侧前方的大灯上。

    经A县交警队认定,本次事故造成面包车乘员两死(包括司机)一重伤,小蔡负主要责任。

    在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小蔡不服,当面质问A县交警队具体办事人员B交警,“面包车司机醉驾350,他应该负全责?为什么我成了主责?”

    B交警解释,“机动车应该在道路的右侧通行,事故发生在你左侧车道,所以你负主责。”

    小蔡争辩道,“他是醉驾,他就是主责!”

    B交警回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你的车占据了别人的车道,其他都是次要原因。”

    “不!我不服!!”一时半会儿说不过交警,小蔡扭头就走。


    申诉失败心有不甘,百般搪塞又被戳穿

    随后,小蔡向A县交警队的上级部门C市交警队提出复核申请。

    C市交警队要求A县交警队“重判”。

    A县交警部门仍然作出小蔡负主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怎么我还是主责?!”小蔡不服气,又找到了A县交警队。

    “你超速了。”仍然是B交警接待了小蔡,仍然是坚定不可更改的语气。

    “嗯?怎么可能?我明明记得已经刹车减速了?”B交警的一句话,把小蔡说愣了,他喃喃自语到。

    “另外,那天晚上,你的车开的是远光灯,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B警察紧接着又来了一句“补刀”。

    “不对吧?”小蔡心里泛起了疑惑,他一边挠着头一边走出了A县交警队。

    回家后,小蔡翻来覆去一宿没睡。难道是自己真的没开近光灯,没减速?

    第二天,小蔡找到自己的事故车辆,查看了行车记录仪。

    “你胡说!那天晚上,我的车速才40迈,那条道限速70,我没有超速!!”第三天,小蔡气势汹汹地找到B交警大喊大叫。

    “我看了,那天晚上,我没有开远光,我开的是近光灯!你胡说!我要求行政复议,我要去告你们!……”,被欺骗的小蔡对B交警吼道。

    一杯酒一场车祸,俩仁者俩个苦衷

    面对“气急败坏”的小蔡,B交警一声不吭。

    “其实,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半个小时后,小蔡停止了“咆哮”。B交警才低声说到。

    “你不知道,车祸中两位死者家属是什么情况。面包车里三个人涉及到的三个家庭都是农村普通家庭。一个家属的妻子知道情况后,难产,老婆孩子都正在抢救。另一位的母亲受了惊吓,突发脑溢血住进了ICU。医生说,重伤的乘客如果抢救不及时今后可能成为植物人。我知道你很委屈。但是你知道吗?一场车祸,两条人命没了,三个家庭都失去了主心骨。他们的孩子、母亲、老婆、他们的命谁来抢救?”说话间,B交警眼里噙满了泪水。

    “我知道,事故认定书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但是,你知道吗?如果认定面包车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他们,你也不可能救助他们的家属,死去的可能不止两个人,有可能是三个人、四个人、五个人。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很纠结,从法律角度来说,违法者应该受到严惩,但是他们的孩子、母亲、妻子,难道他们也该着受连带,受惩罚,难道他们不应该得到救助?………。”B交警哽咽着,泪如雨下。

    小蔡默默地走出A县交警队,他心乱如麻,他知道自己再也不会踏进A县交警队了,他知道今后自己可能要“偿还”受害方家属巨额的赔偿金,自己可能要为此被判刑。但是,想到医院里正在抢救的婴儿、妻子、母亲、伤者,他下定决心,不再为自己讨要清白!

    故事讲完了。有人说,这是一个假公济私的故事;有人说,这是一个违法乱纪的故事;还有人说,这是一个人性与法的故事。众说纷纭,难下定论。

    作为一个讲法的公众号,接下来,笔者今天从法律的角度和你谈谈相关知识。

    一、在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中,左侧车道行驶与醉驾相比较,哪一个应该负主要责任?

    答:醉驾者负主要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我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意的,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向做出认定书的交警部门或其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我对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我可以去告他行政乱作为吗?

    答:不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我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有意见,该怎么办?

    答:可以请求调解,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重新要求确认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201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损害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要求重新确认事故责任,并承担举证责任:(1)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不服; 2)快速理赔处理签署事故责任单后反悔的;3)交通事故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

    五、应该惩罚还是褒扬“徇私枉法”的B交警呢?

    答:笔者也想不清楚。

    依照法律,小蔡也许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从理性角度来看B交警的职责就是“依法办案”,违背法律故意偏袒面包车的行为就是错的(不正义的),他应该受到惩罚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人的性命大于一切。在B交警的心中,人(伤者家属的性命)是目的,法律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到更大的伤害,B交警用手中的权力,“以合情理”的方式为“弱者”争取 “社会资金”的“援助”,他这种拯救生命的行为应该受到褒扬

    从长远角度来看,如果严格要求B交警依法行事,我们的社会也许会变得冷漠无情,更多的性命将死于法律的严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纵容B交警的行为,那么也许会有更多的人以“救人性命为借口”去践踏神圣的法律,去非法获得更多的“不义之财”。

    亲爱的朋友,你说应该惩罚还是褒扬B交警呢?


    注:本文故事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关于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无法立案怎么办,反复无证驾驶,“交通无赖”怎么治? 专家建议: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惩处】,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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