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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多少天有效,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个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4 21:07:08

1.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

【答】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

2.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以何作为判断标准?在城镇工作,在农村生活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以何为标准?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以何为标准?(该条目前已经有变化,很多省份城乡赔偿标准已渐趋统一)

【答】一般将户籍住址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酌定标准。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城镇工作,但生活在农村,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农村,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为宜。

属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在城镇上大学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在城镇、消费支出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害赔偿费用。

3.赔偿权利人公费报销的医疗费,或通过农村(城镇)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应否从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

【答】不应扣减。

4.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5.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七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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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7.护理费是以实际护理人的收入损失或以服务行业收入或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答】护理费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

8.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9.受害人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如何计算?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100%),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直接计算20年,还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0年,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宜?

【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此处的二十年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住院期间的护理一般有亲属护理,多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人数上也不确定,出院后的护理一般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护理人数,所以应当分开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0.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而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证明,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商法茶座注:2020年修订为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在赔偿权利人仅提供扶养人的伤残等级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扶养人的伤残等级程度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1.在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点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事发之日、治疗终结之日、定残之日)?

【答】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12.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生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举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答】受害人年满60周岁,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

13.开庭时统计数据才公布,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是否作为变更了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公布的,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14.交通事故不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损伤参与度如何认定?

【答】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损伤参与度进行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进行举证。建议以鉴定意见为准,若无,可自由裁量。

15.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暂不予支持。

16.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答】侵权人出现无证驾驶、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主张免责,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来认定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因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17.起诉时未主张按交强险赔付,是否主动行使释明权?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负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是直接判定先按交强险赔再按责任比例赔,或是直接判按责任比例赔,或是行使释明权?

【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时未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起诉时以投保义务人付全责为由要求全额赔偿,未提及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全责,应划责赔付时,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18.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均对交强险享有请求权,受害方同时起诉时,是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还是适用先分开立案后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受害人先起诉时,对交强险赔偿款是否需预留份额或通知其他受害人起诉或中止诉讼等待其他受害人起诉后合并审理?

【答】一起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应分开立案。受害方一并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征得受害方意见后可以合并审理。

部分赔偿权利人先起诉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已经查明的其他赔偿权利人及时参加诉讼。在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时,只考虑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对未参加诉讼的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问题不予考虑,并不作预留交强险份额的处理。

19.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之后受害方又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协议效力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审理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

受害方与机动车方或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除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事后予以认可的以外,对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不产生约束力。未参加签订协议的一方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内承担责任。

受害方起诉时没有依据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主张赔偿,参加签订协议一方也未以赔偿协议作为抗辩,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损失和赔偿责任。

20.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签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对于亲属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意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依据,维持协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也应认定为无效,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注:本解答为湖北汉江中院民一庭2014年发布,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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