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海口宣判交通肇事(痛心!海口一女子骑电动车撞上小货车,不幸身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林书音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22:43:48

海口宣判交通肇事(痛心!海口一女子骑电动车撞上小货车,不幸身亡)

近日,一段关于海口交警处理男子醉酒骑自行车行为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发现该男子满身酒味。交警询问:“是否喝酒了?”该男子理直气壮地说:“喝酒怎么了,我骑自行车。”经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 ,达到了醉驾标准。交警对该男子处以罚款50元。律师提醒,酒后骑自行车引发重大事故或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喝酒后不要驾驶非机动车。记者 吴佳穗

  案例 1

  醉酒骑电动车酿事故致1人受伤

  男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8390元

  2018年12月28日6时30分,李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驾驶电动车载人途经三亚市迎宾路某路段时,刮碰到案外人张某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的搭载刘某的电动车,造成刘某受伤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日,刘某被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急诊诊断,刘某左耻骨下肢骨折、透明隔囊肿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后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3526.94元。出院诊断为:1.左耻骨下肢骨折;2.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为:1.门诊治疗,定期复查,功能锻炼;2.住院期间须陪护一人,出院全日休息一个月。2019年1月17日,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某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和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该事故同时造成刘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及工作用的红外线水平仪摔坏、刘某的电动车损坏等财产损失。

  另查明,张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张某和刘某在三亚从事贴瓷砖的装饰装修工作一年以上,刘某住院期间由丈夫张某护理。

  刘某将涉案人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承担该起事故90%的责任;2.判令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1144.25元;3.判令李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诉讼中,原告刘某以张某系其丈夫为由,明确放弃对张某的请求赔偿权。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被告李某、案外人张某均应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李某与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责任相当,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过错责任,出于李某醉酒驾驶,其主观过错相比张某较大的考虑,但李某醉酒驾驶并非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综合李某、张某的主观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李某负80%的事故责任,张某负20%的事故责任。法院经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487.80元。以上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108.2元(10135.25元×80%)。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8390.24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2

  男子酒后骑电动车撞伤路人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25万余元

  2018年4月6日15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区驾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将在路上行走的李某撞伤。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李某于当日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脾裂伤,进行脾切除手术、腹膜修补术。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琼公平鉴[2018]医鉴字第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李某支付鉴定费用2900元。

  为此李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赔偿李某共计281427.77元(其中医疗费23127.77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84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9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针对李某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确定李某的损失数额为255922.77元。被告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应向李某赔偿255922.77元。李某的主张超出以上计算的项目及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李某255922.77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