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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条“送养儿子34年后求助遭拒”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的热搜榜。据看看新闻网12月2日报道,浙江绍兴有位王女士,她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小时候一岁就被抱走送养。如今,王女士的老伴因病去世,两个儿子又生意失败,她生活拮据便想让小儿子小张“孝敬”自己。小张今年35岁,现在年薪55万。王女士虽多次联系小张,但对方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
王女士接受采访 视频截图
至于小张该不该对王女士尽赡养义务,网友们对此也是吵翻了天。有网友力挺小张,认为这位王女士根本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却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时候,以小儿子有55万的年薪为理由,要求其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这是一种道德绑架的行为。但也有网友认为血浓于水,毕竟那是给了你生命的生母,应该对她进行赡养。
网友们各说各有理,那专业人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律师表示,如果是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收养手续,被抱养的子女虽然与亲生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关于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全自动解除了。而如果没有办理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在赡养义务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很清晰,建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和平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不过,由于小张的收养关系发生在34年前,那时我国还没有《收养法》。现行的《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之前形成收养关系的,不受《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约束。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收养关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只要小张能找到证明其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人或组织,即使收养手续不齐全,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是受法律承认保护的,他对生母也就没有赡养义务。
如今,早已过了那个没有《收养法》的年代,现在的收养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收养人?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手续有哪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一文讲清楚这些法律知识:
收养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人都有想养两个孩子的想法。不能生或不想生的,收养一个是个不错的选择。举个例子,A女士已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由于自己已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她就想再收养一个孩子给女儿做伴。那她是否能收养成功呢?咱们先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孩子,就意味着责任和付出。为了让被收养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于A女士的情况,大家现在肯定都有了明确的答案。由于她已经有了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
无依无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法律上对收养人的条件有要求,对被收人同样有限制。举个例子,B市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儿童数名,其中有些孩子暂时找到不亲生父母,有些爱心人士因此想收养这些孩子,那他们的愿望能实现吗?
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的,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
确立收养关系,这些手续不能少!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不能只有爱心没有手续。举个例子,李女士数年前曾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孩子可爱再加上自己和老公又不能生育,她们就私自把孩子养在身边。虽然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没有正规手续,孩子的户口、上学和就业都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变化大
收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双方不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举个例子,小刘的父母因无抚养能力,就把小刘送给了一对李姓夫妻抚养,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小刘和李姓夫妻的收养关系正式成立。自此以后,小刘与生父母再无瓜葛,他与养父母就是一家人。
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也就是说,那位年薪55万的小张,如果能证明当初的收养关系成立,对于生母的赡养要求,他明确拒绝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为他撑腰。
收养关系解除,谈钱很有必要
当初收养时欣喜万分,但时移世易,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要解除收养关系。举个例子,六旬老人李某2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双方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有几次养女竟然动手打了李某,忍无可忍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按月给付生活费。对此,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从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希望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
2019-04-02 09:43 | 绍兴晚报
照片来源于视觉中国,与本文无关
今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点名“天价彩礼”,明确对天价彩礼、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现实中,高额彩礼并不鲜见。在绍兴,有这么一对“80后”夫妻,男方婚前给了女方68万元彩礼,但结婚不到半年,女方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这笔不菲的彩礼成为争议焦点。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省高院,这场历时两年多的“彩礼之争”日前终于画上句号。
婚前男方给付68万元彩礼
阿明和阿英(均为化名)都是“80后”,家里条件都还不错。2014年12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绍兴传统习俗,于2015年5月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阿明给阿英彩礼68万元,还有金器三件。“6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且阿英家说这笔彩礼将给我购置汽车、手表并装修新房等,她们收彩礼只是顾及一下面子。”阿明说。
到了2016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随后举行了婚礼,阿明又给了阿英8.1万元结婚礼金。然而,两口子的婚姻生活并不顺畅。“结婚不久,阿英回娘家滞留不归,她缺乏组建名副其实家庭的诚意。”阿明说。对于阿明的说法,阿英并不认同。
同年8月,阿英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起诉书上,阿英称两人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两人在性格、生活及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致使矛盾重重。
对于阿英起诉要求离婚,阿明称双方可以协商,但他要求法院判令阿英返还其68万元彩礼,因为婚后女方并没有用这笔钱给他购买车辆、手表及装修新房等。但阿英认为,彩礼确实收了,但这是阿明赠予的。
至此,这笔不菲的彩礼成了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2016年12月,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明和阿英离婚,阿英支付阿明1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服并提起上诉。女方认为无须返还一分钱,男方认为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及金器、钻戒等物。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返还多少?省高院改判金额
68万元彩礼,以及8.1万元结婚礼金,两笔加起来有76.1万元,阿明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满,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3月18日,省高院进行了改判,判决阿英支付阿明45万元。
在判决书上,省高院对改判进行了充分分析:本案涉及彩礼金额为68万元,相较于绍兴本地彩礼交付习俗来看,明显超过一般标准,属数额巨大,虽无证据证明阿明交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但该笔彩礼必然已占了他本人和家庭较为可观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压力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双方虽有短暂的同居生活,但存续时间较短,婚后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也未体现夫妻间应有的相互扶助的经历。根据公平原则,该笔彩礼可予部分返还。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筹备婚礼的主要开支系由阿明支出,阿英为筹备结婚也必然存在开销,但她收到彩礼后,一直用于银行理财投资,直到2016年8月1日将这笔钱汇入其母亲账户内。
至于返还数额,目前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应返还比例,法院可自由裁量。相应地,一审法院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并结合彩礼金额、双方离婚原因、各自为准备结婚所支出的费用等具体情况,判定阿英返还部分彩礼,于法有据,但酌定返还18万余元仍明显过低,宜调整为40万元。另外5万元是婚礼礼金及理财收益中男方应分割的部分。
彩礼没标准,三种情形应返还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博士陈丹认为,近年来,受奢侈攀比之风影响,彩礼习俗越来越变味,彩礼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天价彩礼成为一些婚恋的“拦路虎”,一些男女甚至因此酿下悲剧。在绍兴,历来有彩礼交付习俗,天价彩礼同样存在。其实,彩礼最初不叫彩礼,叫做聘礼,是婚姻六礼中“纳征”的环节。“征”是成功的意思,纳征代表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与今天领结婚证一样,是在法律上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认可,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因此,彩礼的意义在于形式而非多寡,天价彩礼乃是对这一民俗的曲解与误读。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彩礼的法律意义早已为婚姻登记制度所代替,彩礼的习俗更应该与时俱进,适度即可,既承古意又立新风。
记者从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彩礼金额,尽管民间有多种“吉利数字”,但目前绍兴没有明确标准,各地各家给付金额不同。现实中,给付68万元现金作为彩礼的确偏高,但也有彩礼超过百万元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占有一定比例。
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章雨润律师说,正确处理彩礼纠纷,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河北石家庄、甘肃定西等地区,已确立地方司法适用标准(审判指导意见),对彩礼返还的比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可尝试确立彩礼给付区间的“地方标准”,以引导社会良好风尚,遏制不正之风。
章雨润说,婚姻法对彩礼返还也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形。建议在婚恋过程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该留好证据,比如见证人签字、银行转账凭证等。
(原标题《结了半年就离,68万彩礼该不该还?绍兴夫妻把官司打到省高院 》,原作者王晓宏。编辑孙良)
陈磊(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太太万岁》是文华影业公司拍摄的第四部电影。1947年6月18日,导演桑弧向公司提出新拟剧本《太太万岁》。8月4日,《太太万岁》开拍,9月23日拍完,“实拍35天,起讫51天。”12月14日,在皇后(今和平影都,原和平双厅影院)、金城(今黄浦剧场)、金都(今瑞金剧场)、国际四大影院正式公映。按照当时的影片发行习惯,首轮放映一般都是市区的三家影院加上苏州河以北区域的一家影院共同发行。
电影上映后非常卖座,这是一部关于中产阶级家庭的喜剧,女主角陈思珍为帮助丈夫开公司,骗父亲投资。丈夫发达后结交了交际花施咪咪,一度几乎破产。陈思珍提出离婚,最终又言归于好。这是一个女主角处处求全,处处不讨好的喜剧,陈思珍由蒋天流扮演,张伐、石挥、上官云珠等演员出演片中重要角色。电影贴近上海市民生活,由于情节轻松,喜剧设定巧妙,放映时观众笑声不断。当时在文华工作的叶明曾经回忆:“在片约期满的最末一场,皇后影院还有八九成座。”
《太太万岁》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场景比较简单,人物大多是主角夫妇两家的亲朋,因为题材和表现方式,一面是大受欢迎,卖座极好;一面也被部分评论者严厉批评,但无论如何,电影在表现当时市民生活这一点上较为突出。另外,电影在各种生活化的细节上也下足了工夫,本文就以片中的服饰来探讨一下1947年的上海时尚。
电影剧本写于1947年春天,拍摄于夏季,从其中的服装来看,故事发生时间也大约在春夏季节,先看一下电影中最常见的女装——旗袍。
旗袍
电影中主要的女性角色有主角陈思珍、交际花施咪咪,以及陈思珍的小姑唐志琴。
主角陈思珍的服装
交际花施咪咪的服装
陈思珍小姑唐志琴的服装
很明显旗袍是最主要的女性服装。电影在衣服上还是比较讲究的,不但主要角色行头不少,就连戏份不多的施咪咪的交际花朋友,以及只出现了一次的律师太太,也大都穿着各有特色的旗袍。
律师太太(左),施咪咪朋友(中、右)
这些旗袍虽然花色各异,但形制大多相似:长及膝下,无袖(或者是极短的短袖,极少例外),较高的领子,加上纹样中很突出的横条纹和大花,以上这些元素完全符合抗战胜利后1946-1947年的时尚。
抗战时期的上海旗袍是渐渐趋向短的。从1939年开始,报纸上就不时有人提到短旗袍开始流行,虽然作者大多是男性,对于旗袍长短意见不一,但也都承认,短旗袍的好处是节俭——省钱。这跟战时社会心理有关,同时也有现实的考虑。因此1940年代的前半期,旗袍渐渐短到齐膝。同时领子也变矮了,袖子缩短到近似于无,张爱玲写于1943年的《更衣记》一文的最后说当时的流行女装是“剩下的只有一件紧身背心,露出颈项,两臂与小腿”。有人撰文提到,抗战胜利后从内地到上海的年轻小姐,学时髦做了“矮领中式旗袍”。直到1946年春天,这个样式仍然是时尚,报上还有人写打油诗“旗袍短短号时装……省却士林一尺半”,指的是可以节约裁制旗袍的阴丹士林布。
到了1946年秋天以后,旗袍开始变化,仍然是无袖的,但袍身变长,领子也高了起来。当时人分析是受美国影响,战后美国的裙子长到膝盖以下两寸,上海的旗袍因此也渐渐长了。1946年8月,上海举办了一场很轰动的“上海小姐”选举,甚至有电影和京剧明星参加,当时旗袍已经开始过膝。1947年秋天,以穿衣讲究闻名的圣约翰大学的女生们大多穿上了偏长的过膝旗袍。《太太万岁》拍摄于1947年夏天,其中的旗袍长度基本都在膝下一两寸,完美符合了当时的时装尺寸。
领子也开始变高,当时对时尚颇有记忆的作者写文章提到民国初年和1930年曾经两次流行过高领:
好容易,把这不合理的高度渐次减低了下去,正当叫女人透过一口气的时候,想不到竟又来了一次复古运动。……有人说,这一次的高领子的生命决不会太长,因为女人自己也觉得有些不舒服。(白香树:《高领子》,《小日报》1947年9月29日)
当然这一次流行的的高领没有如之前两次一样趋于极端。电影里只有一处例外,有一个场景是交际花施咪咪在家穿了一件缎子旗袍,矮领,围裙式前襟,料子和样式明显是几年前的流行,战后已经不再时髦。片中安排施咪咪在得知男友破产的消息时无聊地待在家里时穿着,一改平日身披各种时髦“战衣”的样子,还是颇见设计心思的。
施咪咪的低领旗袍
最后,来看一下花色,比如陈思珍穿的横条纹旗袍。抗战时期一度流行过呢料的横条纹旗袍,不久就消失了。1946年秋天开始出现的横条纹和之前不同,花样更加新鲜生动,比如上海小姐选举中,言慧珠穿的那件和1947年的电影中陈思珍穿的就很相似:
言慧珠1946上海小姐选举中(左),陈思珍(右)
言慧珠的这件旗袍直到一年多以后,小报上还有人念念不忘,认为极好地衬托出她苗条的身材。不止于此,电影中还出现了另一件更简洁的横条纹,是最后陈思珍去施咪咪家谈判时穿的,甚至有个咖啡店的场景中,有位扮演路人的群演也穿着一件相似的条纹旗袍。
陈思珍的横条纹旗袍
看起来1947春夏以后条纹旗袍仍然在风头上。除了横条纹,大花也是1947年的时尚。关于这一点,还是引一段当时人的文章,同样出自上文引用过的白香树,这位作者四十年代发表了很多关于女性服装和时尚的小文章,看得出其对于这方面的信息很有兴趣和自己的见解:
在上海的时装社会里,当大花头料子刚出来的当口,多数的女人还只是观望着——还有点“不敢冒险”,后来,碰巧她看见已经有三四个朋友都穿上了,于是她心想:“今年行大花头了。”明天,她也就做了一件大花头料子的旗袍。
商人就利用女人这点心理,这两季拼命出了许多大花头料子。(白香树《时装的花样》,《小日报》1947年10月12日)
他还表示,依据常例,这种风气不会太长久,很快就会流行其他花样了。电影中出现的大花纹样的旗袍占了极大比例,除了极少例外,几乎不怎么重复出现。
另外,每次电影中出现两位女性角色共同在镜头里,色彩搭配和构图也颇为漂亮,有三次是陈思珍和小姑同框,另一次是陈思珍和施咪咪一起。
左下是陈思珍和施咪咪在施家,其余均为陈思珍和小姑
关于当时流行的服饰,不妨对照着再看一下之前提到的1946年8月举办的“上海小姐”选举中获胜的几位的衣着。虽然是黑白照片,不过从旗袍的长度、袖口、领高等样式和花色上,还是很容易看出1946-1947年的时尚颇有一脉相承的味道。
从上到下:第一排为第二名谢家骅和第三名刘德明,下面三排是平剧、歌星、和舞星组的优胜者
电影里还有两位女性角色分别是陈思珍的母亲和婆婆,中年女性的衣着就相对平淡得多,她们穿着暗色中袖或短袖的宽身旗袍,跟1947年的当令服饰没有什么关系。电影中陈家的经济状况明显比唐家优越,因此除了两家的室内环境、陈设、佣人都有不同以外,两位女主人的服饰也有差异,路珊演的婆婆的服装更黯淡朴素,中间的旗袍穿着当天是她寿辰,所以比较讲究一点,右边那件家常穿着,就明显更简单。
陈思珍母亲(左),陈思珍婆婆(中、右)
春大衣
电影中还出现了另一种女装外套,出门时穿在旗袍外面,三四十年代习惯称为春(秋)大衣,比较接近于今天的风衣。
上图1-3为同一件大衣
从图上看,三件春大衣颜色各异,长度到臀下,有明显的垫肩。陈思珍的白色春大衣宽肩收腰,胸前有深色绣花。下图左边那件是施咪咪朋友在下飞机时穿的,只能看到背影,纯色,同样是夸张的垫肩,明显有借鉴男式西装的风格。右边那件是施咪咪衣橱里的,似乎是直领,领子和胸前、袋口有深色饰边,也有垫肩。
抗战胜利后以后女子外套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夸张的垫肩,当时称为“填肩”,春大衣宽肩窄腰,长齐臀部,底下露出四五寸的旗袍,最初出现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别有风致,很快就蔚然成风。这一时尚维持的时间比较长久,四十年代末的电影,经常能看到类似的女装外套/大衣,长短都有。
其他服装
除了旗袍和春大衣之外,西式服装很少,只有唐志琴的两套西式装束(陈思珍小姑唐志琴的服装中间两张),以及施咪咪第一次出场时的穿着(交际花施咪咪的服装左一),后者更接近于连衣裙而不是旗袍。唐志琴的西式服装,一套是准备野餐时穿的猎装风格的长袖衬衫加打褶长裤,另一套是圆领条纹紧身T恤和浅色短裤,她在片中还在上学,年纪最小,服装完全符合她女大学生的时髦和现代感。
皮鞋相对简单,电影没有在鞋子上多做发挥,陈思珍和小姑基本全片都穿着同一双鞋:黑白拼色的皮鞋和白色镂空凉鞋。施咪咪则穿着一双白色露趾的皮鞋。
另外,片中几位年轻女性都烫了发,连唐志琴也没有前刘海,这完全符合1940年代后期的时尚发型。只有两位妈妈还梳着发髻。
玻璃皮包
片中出现的包包极具时代特色,是塑胶制成的各种背包手提袋或手包。这种风气从抗战胜利以后开始兴起,材质不同于以往的各种真皮包具,基本都是单色的,最初大多是黑色的,外观就像是玻璃,因此当时上海人称之为“玻璃皮包”。白色后来居上。电影中陈思珍外出时拿着的和施咪咪朋友手上的都是白色的玻璃皮包,唐志琴用的则是灰色肩背的玻璃皮包,以及一只长方形的手包。
电影中出现的玻璃皮包
这些“玻璃”产品在战后盛极一时,甚至还有“玻璃皮鞋”“玻璃发带”和“玻璃旗袍”,当然还是皮包最为常见。1946年夏天,当时上海市长夫妇在国际饭店开招待会,与会的女性宾客绝大多数都拿着一只玻璃皮包。这些塑胶制品最初都是从美国进口的,比较昂贵,高峰时期甚至一度卖到35万。随即各种进口以及国产的玻璃皮包纷纷跟进,价格也很快跌落八成以上,1946秋冬季到1947年间上海女性几乎人手一只。
余论
《太太万岁》在抓住当时的社会时尚和气氛方面很用心,效果也突出,值得特别提到这部电影的服装由戚秋鸣负责。他是文华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之一,专职服装。这一时期文华出品的电影大多都是戚秋鸣的服装。据网上的资料,他可能在五十年代中退休,六十年代在苏州病逝。年代久远,当事人也早就过世,没办法知道这是戚秋鸣的特长还是导演桑弧的用心。
最后说一点另外的“时尚”。
电影一开始是陈思珍婆婆的寿辰,女儿说要请她去看绍兴戏,于是她拿起报纸说要看看袁雪芬这两天有什么戏,明显这个婆婆是个越剧迷。陈思珍说现在袁雪芬在演《祥林嫂》,这是写实的描述,1946年以后袁雪芬的《祥林嫂》在上海走红。这个细节对于当年的观众来说,必定很容易引起共鸣。
另外,程之演的拆白党,在讹诈陈思珍拿钱了结丈夫和施咪咪关系之后,在家里等着他们上门送钱。片中他闲适地躺在沙发上,笃悠悠唱起越剧来:
谁人不想步步高
哪个非想赚钞票
虽然你财神面前磕响头
钞票不会白送到
正是当时红遍上海的袁雪芬的越剧开篇《步步高》。电台每天都要播放,凡是喜欢越剧的人几乎没有人不会唱。上海小报还登载过一则消息《袁雪芬“步步高”害人》,说因为太红了,尤其是年轻人,因为听到唱词里要大家“提倡储蓄最要紧,七年会得加一倍,十年百年步步高……”所以乖乖省下钱去存了银行,结果因为当时币制多次改动,通货膨胀严重,“数目是步步高了,但价值却步步低”,还举了个例子:有个年轻人,八年前存了一万元在银行,当时可以买一部小汽车,现在取出来连纸扎店的纸头汽车也买不到了,因此大呼上当。
正因为有这样的时代背景,所以程之唱起来,“调门入腔都像得非常,顿时引起了观众的哈哈大笑。”
片中这些小细节设计得颇为用心,叶明曾经说文华第二部电影《假凤虚凰》在1947年8月上映,场场爆满,是抗战胜利后最卖座的电影之一(另一部是《一江春水向东流》),因为这次成功的影响,在筹备和拍摄《太太万岁》时,公司上下都愉快宽松,对于塑造人物和营造喜剧气氛大有助益。
(说明:文中黑白图片来自上海图书馆的《中国近代报纸全文数据库》;彩色截图的片源来自B站up“經典戲院”发布的AI上色的《太太万岁》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z5411N7wW?from=search&seid=15969395024561127082&spm_id_from=333.337.0.0)
责任编辑:钟源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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