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一
登记离婚的条件(离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语
在我国,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准许,需要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才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通过欺诈、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前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且不得由他人代办,只能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该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等条件。相比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易、便捷,对抗性较低的特点。
法官说法
01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条件,除需要具备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等条件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详细规定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一章。
02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
03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离婚登记的流程(离婚需要把家庭的问题处理好)
法言俗语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许多关于爱情、婚姻的讨论。不断增加的离婚数量带来的不仅是婚姻的解体,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社会稳定。为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不论是否闪电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均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存在三个步骤:
(1)申请。按照该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最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如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上述第二个步骤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申请离婚登记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民法典》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刘与小李通过网恋相识,于2016年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孩子。2019年年底,妻子小李通过查看丈夫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刘与他人聊天语言暧昧,愤然要求离婚,并把娘家人喊来,小刘无奈只好同意,二人于2020年1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三个月后,小李自己带着两个孩子忙得焦头烂额,两个孩子整天喊着要找爸爸,小李也觉得自己当时过于草率,主动找小刘要求复婚。
案例二 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坎市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荣和第三人卢某煦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某煦、林某荣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捺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某煦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坎市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某煦。事后,卢某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某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某荣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某煦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某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人民政府,但林某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某荣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某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某荣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某荣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卢某煦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的离婚登记手续时,在当事人没有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捺指印”栏里捺上指印,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没有领取离婚证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该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颁发的(1994)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某煦不服,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受理卢某煦、林某荣的离婚登记申请合法,但没有作出和送达对申请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和在未依法制作送达离婚证的情况下要求卢某煦、林某荣在领证人签字栏中捺指印,并收回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因林某荣、卢某煦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89条。),该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对卢某败、林某荣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和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三)由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某荣、卢某煦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01
离婚冷静期并非干涉双方婚姻自由,而是给双方慎重思考的机会。离婚冷静期期间,婚姻双方要冷静审视夫妻关系,慎重思考离婚给双方带来的影响,仔细分析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避免草率离婚。
02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内容反悔,亦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3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冷静期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04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方才宣告结束。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罪。
05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离婚登记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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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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