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核心条件:感情确已破裂。
1.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况不允许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谓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实践中,举证困难,无法证明以夫妻之名,持续长期共同生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傻子)如何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5.法律规定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意思是结婚了,也共同生活了,但给得太多,离婚后给钱的一方生活困难,有权要返还彩礼。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母方有法定不适宜抚养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可以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
1.当双方条件相当,法院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可以吗?
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抚养,哪些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5.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6.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7.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8.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未规定隔代探望权。根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故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9.离婚时,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0.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1.男方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婚姻法问答二: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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