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婚姻还可以撤销?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及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结婚自由权利,尊重其意愿,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还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因受初某威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深,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案例二 1980年,年仅13岁的小美被拐卖到偏僻山区,15岁即与杨某共同生活,小美反抗未果,杨某家人对其严加看管。16岁时,小美生育一女。刚满20岁,即被杨某及其家人强迫登记结婚。其间,小美也曾试图逃出杨家,无奈数次努力后均未脱身。后来又陆续生育了两个孩子,加上长时间共同生活,杨某和家人也待小美如亲人,小美渐渐打消了离开的念头。但随着孩子的成长,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小美和杨某矛盾激增,一度到了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有了见识的小美在得知受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销其与杨某的婚姻。
法官说法
01
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一年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一是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二是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受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而无效婚姻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请。
02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撤销婚姻的男女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被胁迫的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均有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等过错,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03
什么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30种重大疾病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可供参考。
04
所有受胁迫缔结的婚姻一概可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吗?
答案是否定的。受胁迫一方虽然在结婚时是被胁迫的,但是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和对方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不错,尤其是在有了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家庭关系可能已经稳固。受胁迫方没有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而是基于孩子等原因共同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再产生矛盾,就不能再以当时受胁迫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上述案例二中,小美与杨某结婚时确实受到了胁迫,但其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因孩子等原因未及时提出撤销申请,二人产生矛盾后再提出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间,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而不能再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05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享有撤销权的人方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这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所区别,因为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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