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为了抑制炒房、调控房价,购买住房需要指标;为了控制车辆数量飞速上升,购买小客车亦需要指标,为了多买一套房或者一辆车,很多夫妻选择了“假离婚”来规避现行政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离婚不离家”。当然,也有一部分人“离婚不离家”是为了躲避共同债务,更有甚者,是为了逃避犯罪的刑罚。还有一部分“离婚不离家”是真实的离婚以后,一方暂没有住处,仍居住在原房屋内。不论哪一种情形,“离婚不离家”都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阐述一下“离婚不离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案例一、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离婚不离家”,躲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张某洗钱案”,本案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苏某机关工作人员,上游犯罪是其前夫陈某(另案处理)于2007年至2012年间以个人或者徐州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以投资生产蓄电池、硅导体等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夸大生产规模和效益等手段,在南京、徐州地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余元。陈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前夫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间,张某将工资卡账户提供给陈某,接受陈某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共计307万元,张某将转入资金与工资混用,用于消费、信用卡还款、取现等。
检察机关通过询问陈某亲属、公司工作人员证实,张某与陈某“离婚不离家”,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交往。该证据证明张某应当知道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查明了陈某非法集资款的部分去向,同时发现张某明知陈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非法集资款转换为金融票证,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
此案例中,二人是否在离婚前已串通好以假离婚的形式躲避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并不重要,重点是其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和对外交往,给外界的讯息是其二人仍然是“夫妻”,给二人共同犯罪提供了便利,因此想以“离婚”为借口躲避刑罚显然行不通。
案例二、“离婚不离家”情况下,一方的共同消费支出可能会被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2020)苏0391民初2663号马开明(原告)与刘敏(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12日育有一子马绅硕,于2015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在一起居住直至2018年年初,二人才告知双方父母已经离婚的事实,后被告才搬离原告住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均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离婚后同居期间,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淘宝账户进行消费。该淘宝账户绑定原告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二人均知悉。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原告淘宝账户支出14088.55元,该淘宝账户所购物品既包括帽子、皮鞋、裤子等女士用品,也包括卫生间纸巾盒、晾衣架、多功能除雪铲、电热毯等家庭共用物品,还包括钢笔、智慧熊小学生美文大百等给孩子购买的物品。所购物品的邮寄地址既有原告单位的地址,又有被告所在地址,还有原、被告共同居住的地址,另有部分扫码付款等无法区分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支出。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费用。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不论是从原告提供的淘宝消费明细清单上还是从商品的邮寄地址上均无法区分涉案的淘宝消费是原告的支出还是被告的支出。其次,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告知双方父母二人离婚的事实,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主张的淘宝消费行为发生在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原告一直知道被告使用其账户进行消费且并未修改支付密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借用其淘宝账户进行消费并向其返还金钱的意思表示,基于原、被告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涉案的淘宝消费里即便有被告的消费支出也应视为是原告对被告的一种赠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淘宝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中,被告购买的物品中既有共同生活需要的东西,也包括其个人的自用物品。但二人对外并未公布离婚的事实,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被告用原告账户消费的金额被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即便原告并无此意,也只能自认倒霉。
案例三、“离婚不离家”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便违背一方本意,也可能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2020)冀0803民初1357号原告邢某(女)与被告陈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在双滦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其中第四项内容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营子欠男方的工程款伍万元整,归女方享有,其他债权与债务归男方享有与承担。"而2020年6月15日,原告到营子矿务局询问工程款结算情况,被告知已将工程款5万元全部结算给被告陈某。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但被告扬言就是结算了也不给付原告,其主张在《离婚协议书》上不是自愿签字,当时并不想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提到的5万元债权,是营子矿务局欠付的工程款,已在离婚第二天全部结清。被告并没有把这笔钱给原告的原因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说“离婚不离家”,因此并未将该款项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但被告在离婚后分四次给了原告共计101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邢某、被告陈某登记离婚时,对5万元债权已经达成分割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将工程款5万元结回,现该债权已经实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条件成立,但原告已经收到的10100元应予扣除,判决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邢某39900元。
此案例中,被告和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愿,但其已签字,该协议也在民政机构备案,当其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款项时,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采取“离婚不离家”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共同债务的目的未必能实现,而为了表示对另一半的忠诚而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则是白纸黑字、合法有效,花钱买的东西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另一方、而不是借贷。万一对方偷偷结婚,还可能导致重婚罪这样的无妄之灾……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的“离婚不离家”,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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