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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证据怎么提供,起诉离婚需要注意哪些证据和材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7 11:4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2018年,20岁的女子文张某与26岁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3个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张某生育一子,也曾想一生一世一双人,过上平凡幸福的小日子。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10月张某声泪俱下写下4页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状中细数了婚后生活的无奈,两人为柴米油盐争吵,李某在外借贷、家暴、出轨。身心俱疲的张某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张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应文书,并询问了其是否有调解意愿,李某以在外务工为由拒绝调解。开庭当日,被告李某并未到庭,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聊天记录、家暴图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后,被告不仅未与原告取得联系,积极和好夫妻关系,更未到法院应诉,表明其对婚姻的消极懈怠,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文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李某某现跟随被告李某及其家人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成长环境,由被告李某抚养为宜,原告张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李某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较为合理。

律师建议离婚收集以下证据

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公安机关证明。包括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病历资料和伤情鉴定等材料。包括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

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音、视频资料。包括家暴现场的完整录像、录音、伤情照片等资料。

妇联、居(村)委会、受害者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庇护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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