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发生后,内地与香港长期未通关,涉港婚姻双方长期不见面,涉港婚姻的诉讼发生更为频繁,疫情的确确影响了太多人的生活。在涉港离婚案件中,管辖是首先要面对的第一大难题。
本文罗列涉港婚姻的三种主要类型,逐一分析每种类型的管辖权问题。
一、男女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一般来说,香港居民对香港居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香港的家事法庭受理,内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我们可以这样做:首先向香港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香港家事法庭以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时,可向一方在内地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例【 (2018)最高法民辖167号】
二、 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均成为香港居民,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无论是否已在香港启动离婚诉讼,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另一方可向内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男女一方为香港居民,一方为内地居民,在内地/香港登记结婚,一方经常居住在香港,一方经常居住在内地。
可以向内地居民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确定管辖法院只是离婚诉讼第一步,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地提起诉讼,提交在香港形成的相关证件、文书、证据等资料应首先取得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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