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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独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2.《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主编,合著,此为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之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2003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3.《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参编,合著,国家社会科学“八五” 重点规划项目,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出版,2001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4.《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年出版,2005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5.《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资助项目,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出版。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副主编,合著,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2年5月第2版。2.《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合著,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2004年第2次印刷。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独著,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998年入选《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成果荟萃》〈法学卷〉,199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独著,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1999年荣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独著,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全文转载。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独著,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2000年6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30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2002年荣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5.《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独著,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2000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55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6.《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独著,2000年2月“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交流论文,节选(中英文对照)载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组稿的《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7.《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东南学术》2001年第2期,2002年荣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8.《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9.《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合著,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全文转载。10.《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合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7月出版。11.《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独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12.《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独著,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13.《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合著,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14.《离婚扶养制度研究》,合著,载《月旦民商法》(台湾),2004年第6期。15.《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合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5年第5期全文转载。16.《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合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7.A Study Of The System Of Spousal Maintenance On Divorce: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wrote corporatel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Volume 19 · Number3 · December 2005), pp.310-326,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妇女参政》,合著,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0期。 1.《瑞士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合译,载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2.《美国家庭法精要》,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印刷厂2005年8月内部印刷,供校内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3.《加拿大家庭法汇编》,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项目,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求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方面的著作推荐。。。
全国司法院校法学教材:中国婚姻法 [平装] ~ 巫昌祯 (编者)婚姻家庭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作 者: 杨大文
谁知道 有没有关于 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的著作,麻烦告诉一下著作的名称,谢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特征 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内容 ⒈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⒉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推荐一本有关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书籍?(律师需要)
你好!律师解答:推荐一本《婚姻家庭继承法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科蕾,路焕新主编,这本书不错,建议先看一下,可以先从当当上看看!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求助: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制度)的论文所需查阅的书籍有哪些?(可加分)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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