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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婚姻家庭律师有哪些)肥东县婚姻家庭律师有哪些地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二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8-27 14: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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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离婚律师,合肥专业离婚律师团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团队,合肥最专业的离婚律师。胡瑾律师系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该机合伙人著名涉外律师、合肥资深涉外离婚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私法协会会员、安徽省金融法制研究会会员。胡瑾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而是年,办理了大量的涉外离婚案件、国内复杂的离婚案件和大量的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胡瑾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代理“亓培玉被害案”(阜阳籍同济大学研究生)、陆某、刘某“诈骗中国银行案”(此案为合肥市2002年最大诈骗案)、香港优誉公司"国际投资纠纷案"等知名案件。学术论文:《论公示催告程序》(《安徽律师》1995年第4期,《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新发展》(《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胡瑾律师在刑事辩护、合同法律、涉外诉讼、国际贸易领域成效卓著。胡瑾律师教育背景: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3、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合肥肥东有一个叫袁长熙的律师吗

    袁长熙不是律师,是肥东县的法律工作者,没有律师资格!

    听说比较厉害的负责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胡静律师比较厉害,谁清楚?

    胡静律师啊,她是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成都离婚网》、《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创办人、首席律师;十大网评律师;十佳律师;成都第四城论坛、吃喝玩乐网法律顾问;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律所大案、要案部负责人;办了很多知名的婚姻方面的大案子

    婚姻律师电话号码多少

    婚姻律师电话号码12348。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

    2013年,在江苏徐州,12348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成为一个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含热线、网站、新媒体在内,全方位,多渠道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扩展资料:

    2018年5月,由司法部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正式上线。就婚姻问题、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6类案件提供智能法律咨询,同时自动生成免费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百姓通过输入自己的关键词自主选择咨询方式,就可以获得形式多样的服务。同时可以通过网上办事指引服务,通过在系统后台导入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数据,社会公众可以在线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事项。还可以进行信息查询。

    根据公众输入的问题,系统会自动生成免费的“法律咨询意见书”,包含:问题解析、相关材料、诉讼费用、民事起诉状范本、行动建议、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48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婚姻问题可获免费智能法律咨询

    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

    会不会叛离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主要依据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回答应该很具体了,请参考下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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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一般全国执业,哪里的均可;如果找当地肥东律师事务所,参见下图可以直接前往意向的肥东律师事务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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