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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3月15日讯“你来我网·益齐说法”公益律师接到越来越多的微信和电话咨询家事法律问题,公益律师就家事中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继承、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予以汇总,分五个专题陆续发布,希望大家能理智的依法处理家事纠纷,家事问题以依法协商解决为上,尽量避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家事纷争。
婚姻家庭热点问题汇总(五):继承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示:在遗产未具体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的仅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并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只有当遗产具体分割后,法律赋予的依附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对遗产份额的所有权。
2、自书遗嘱效力问题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提示:本人亲自书写遗嘱而不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存在遗嘱无效的风险。要采用打印遗嘱内容并本人签字注明日期的形式,保证有两个以上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见证并同样在遗嘱上签字,这样能让打印遗嘱至少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最大程度上规避无效的风险。
3、公证遗嘱程序和要求: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律师提示:如果遗产价值较大,最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定财产分配内容。
4、收养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律师提示:相关法律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收养的子女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继承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继承人主张继承公房承租权的,不予支持。
6、如何认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共同遗嘱,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可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共同遗嘱人互为继承人,即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生存一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才生效;(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遗嘱内容生效,生存一方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较多,最好咨询律师后订立,建议老年夫妻订立这类遗嘱采取公证的方式。
7、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抚恤金。
公民去世之后获得的死亡抚恤金,其实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一种抚慰金,此时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家属并非是死者,因而死亡抚恤金就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而死者本人即使知道日后会有死亡抚恤金,也不能对这笔钱作出处分。
律师提示: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平均分割,并考虑共有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数额。(通讯员 姜海兵 支贵生)
鲁网3月3日讯“你来我网·益齐说法”公益律师接到越来越多的微信和电话咨询家事法律问题,公益律师就家事中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继承、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予以汇总,分五个专题陆续发布,希望大家能理智的依法处理家事纠纷,家事问题以依法协商解决为上,尽量避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家事纷争。
婚姻家庭热点问题汇总(二):财产确认及分割问题
1、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
2、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契约履行,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提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变更、废止原约定的,如果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最好采取相同形式;(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造成确信的情形:(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律师提示:在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售与他人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时,购买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成为主要的考量因素,房屋是家庭重要的生活资料或投资,建议买受人要争取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认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律师提示:父母以出借方式帮助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建议以家庭备忘录等形式书面确认,可以约定转化成赠与的条件(如对父母的赡养),做到清晰明确,避免亲人反目。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权属应如何认定?
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方能够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律师提示: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一方个人财产认定需要保留证据,特别是个人财产形态转化的证据。
6、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律师提示:夫妻离婚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避免离婚后另一方新产生的债务自己权益的影响。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的一方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夫妻所签订的这类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义务一方(即所谓的“过错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订这类协议(特别是“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类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司法审判实践中仍有判例坚持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律师提示:签署这类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2、切忌在协议中对对违反这类义务方施以显示公平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
(通讯员 姜海兵)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当事人儿子索要1500余万元。日前,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凡亮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1岁的孟凡亮博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担任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山东省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
2018年2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暂停孟凡亮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公告》,文内表示孟凡亮2017年12月27日被聘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现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根据相关规定,暂停其法律顾问职责。
2018年2月,孟凡亮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3月被检方批准逮捕,案件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018年8月16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对孟凡亮一案做出起诉意见书,根据公安部门侦查的线索,孟凡良涉嫌在代理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件中,以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向王庆军之子王永刚索要155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应以涉嫌诈骗罪进行审查起诉。
今日(11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该案受害人王永刚的代理律师程晓璐,其介绍说,案件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已经申请检方与公安对孟凡亮案有无同伙等事项进一步进行调查。
记者致电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案承办人本周外出培训,对案件情况暂时无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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