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征收赔偿费都包括什么?又怎么分配?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赔偿费。”
赔偿费的配置应用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持有人全部。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用务必财政性资金,不可转借。必须安置工作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法与使用;由其他部门安置,安置补助费用付给安装企业;不用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用发放到被安置人员个体或是征求被安置人员批准后用于购买被安置人员的保费。”
2、青苗补偿费规范
青苗补偿费规范:在征收前土地资源上起有些青苗费,因征收土地工程施工被破坏的,应当由商业用地企业依照在田农作物一季生产量、年产值测算,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标准,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判断。针对刚栽种的粮食作物,按照其一季年产值的1/3赔偿成本费,针对发展期的粮食作物,最大按一季年产值赔偿;针对粮食作物、燃料和水果青苗费,可以得到收获的,不予以赔偿,不可以收获按一季赔偿;针对很多年生长经济林木,要尽可能移殖,由建设用地企业付款移殖费,如务必采伐的,由建设用地企业按照实际价值补偿,针对成才树木,由林权使用者自主采伐,商业用地企业只付伐工人工费,不予以赔偿。
3、青苗补偿费如何纳税?
(1)依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77号)要求,经营者将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给土地资源使用者时,只需出示县市级(含)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取回土地使用权证的正式文件,不管付款征地补偿费的自有资金是否属于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该个人行为都属于土地资源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给土地资源使用者的举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要求,不收取增值税。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土地的赔偿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难看出,青苗补偿费不收取增值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发〔1997〕87号)要求,对承包土地人所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建筑物、青苗费等土地资源附属物的赔偿费收益,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别的土地资源附属物”税种征缴增值税。按照旧法好于旧法的原则,只需出示县市级(含)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取回土地使用权证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依照国税发发〔1997〕87号政策规定应当征缴增值税的情况,而依照国税发〔2008〕277号政策规定归属于不收取增值税的情况,则是对承包土地人所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益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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