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
拘捕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捕和不捕的决策做出后并不是意味着诉讼的终 结,是不是涉嫌犯罪,还要以法院最终判决为标准。但是,通常发生检察系统做出拘捕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被判拘留、判缓或是免除处罚。而拘留、判缓、免 除惩罚等酷刑对人身自由权限制水平均不如拘捕,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合理可用拘捕对策触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检查实务中,有时候拘捕的随机性 非常大,在同一个案子、同一个诉讼阶段,有时候发生取保侯审→拘捕→取保侯审不断可用;有时候在一同犯罪案一部分同案犯归案、案件事实并未查明、责任不很明确的 前提下,可用拘捕对策并不是考虑到“有拘捕必需”的法定程序,而是为了让下一步的侦察主题活动做出拘捕确定;有时候在谨慎使用拘捕观念的支持下,将合乎逮捕条件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造成后面诉讼的艰难与行政执法的不一,这些。
二、可用拘捕对策的探索。
以上状况,表明必须统一认识,既要确保对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操纵,同时还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仅谨慎使用拘捕,尽可能的少捕或者不捕,降低拘捕给人民权利产生的风险性,也要依法掌握捕和不捕的限度,避免嫌疑人再次危害社会,确保起诉顺利开展。
[page](一)革除有罪推定,谨慎使用捕权。
从上述的情况能够得知,尽管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早已推翻了有罪推定,要求“尚未法院依规裁定,对所有人都不得明确犯法。”可是凭经验审理案件、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 依然决定着司法行政机关审理案件。捕权,即检察系统或法院依法履行的准许或是确定逮捕权。有些人明确提出,拘捕应坚持不懈谦抑性标准,则在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的一个过程,尽可能 能地少捕或者是不捕,从而减少拘捕给人民权利产生的风险性。小编认为,谨慎使用捕权有时候可能放肆犯罪分子,造成案子降格解决,可是好处大于坏处。最先,谨慎使用捕权,展现了酷刑 人性化一面,有益于能够更好地文化教育影响嫌疑人。对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青少年犯、有投案自首有功主要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逮捕确定,能够促其侮过自 新,同时还可以避免拘留所繁杂环境中的互相污染。次之,“两可”前提下做出不逮捕确定,有益于减轻看守所的工作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成本。第三,谨慎使用捕 权,能够防止办冤假错案,减少诉讼风险,与此同时应用拘捕有所差异一同嫌疑人,有益于查处一同犯罪案。
(二)了解拘捕的三个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了拘捕的三个条件:一也是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二是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三是有拘捕必需。拘捕对策作为一种操纵人身自由权的严格诉 讼性对策,其目的在于确保起诉,追求完美操纵违法犯罪,并且也维护人民权利。拘捕措施价值取向表现在拘捕的三个条件设置里,标准一、二是为操纵违法犯罪而设定,而标准 三则反映维护人民权利。标准三规定“有拘捕必需”,是指对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只会在觉得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害性,有拘捕如果需要,才应拘捕,相反,无拘捕必须的,一般不应拘捕。由此可见,第三个标准“有拘捕必需”防止了捕权乱用与随机性, 适配了拘捕对策操纵违法犯罪与维护人民权利的多重作用。
(三)掌握“有拘捕必需”的度。
总的来说,需要解决拘捕对策适 用中人权保障及统一可用拘捕措施难题,说到底在于恰当应用逮捕的条件三“有拘捕必需”。但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是不是“有拘捕必需”并没优化 的客观标准,彻底凭着案子承办人的主观判断,危害逮捕条件的因素有很多,关键在于把握一个“度”问题,小编认为,应当多方位,多方位综合性案子情况和犯罪嫌疑 人实际情况作全方位的解读。接下来小编融合实践活动,谈一谈对“有拘捕必需”的认知。[page]
1、无拘捕必须的法律规定情况。
有 拘捕必需与无拘捕必需是相对立的,二者是非黑即白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了几种无拘捕必需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理应拘捕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假如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可以采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方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 定》第十三条要求,“严苛把握核查批捕未满十八岁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对罪刑比较轻,具有合理监测标准或是社会帮教对策,能够确保起诉正常进行,并且具有以下 情况之一的,能够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一)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难过过,共犯里的从犯、胁从犯;(三)违法犯罪 后投案自首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四)违法犯罪后有显著悔罪表现,可以属实交代罪刑,了解自己个人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量降低和赔偿责任的;(五)具备其 他没拘捕必需的情节。除此之外,有关法律法规能减轻或是免去刑事处分这些情况。这种法律法规情况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理应谨慎使用拘捕,可用取保侯审或是监控居 住。
2、法律规定情况以外如何把握“有拘捕必需”。
除开法律法规了特殊情况理应拘捕而可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外,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繁杂情况,小编认为是不是“有拘捕必需”,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
(1)犯罪的性质。一般而言,案件性质通常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主要要素,一般而言,犯罪性质比较严重、手段残忍,动因卑鄙,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例如重要恶 性违法犯罪,有意扰乱公共秩序,黑恶势力,涉黑,吸毒等案子,因为嫌疑人主观恶性大,躲避打击的心理状态非常强,他的社会发展风险预期值也非常高,对她们假如虚假 行拘捕,限制其人身自由权,便会再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而,这样的情况下有拘捕必需。反过来,针对一般性违法犯罪,偶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法律规定最 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很有可能判处缓刑的,应当视作无拘捕必需。针对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尽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刑期,但嫌疑人只需退清了赃 款、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可信赖的贷款担保人,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可以确保起诉正常进行而且又能够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很有可能判处缓刑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应当 优先选择不予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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