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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逮捕权限划分和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鬼火少年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09-05 14:00:01
拘捕权限划分和流程
由来: 创作者: 日期:10-05-30


拘捕是一定时间内夺走嫌疑人、被告人身自由权并解送至一定场地给予关押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3个条件:(1)有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2)也许被判刑期以上酷刑;(3)有拘捕必需。可能就 就是说,不逮捕或是采用别的较平缓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等手段,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有拘捕必需。

在侦察、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利依规确定或批捕;在审理时期,法院有权利依规决定逮捕。拘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公安部门拘捕人的时候,务必提供逮捕证。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h之内通告被逮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拘捕的人都会必须要在逮捕后的24h之内开展审讯。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

此外,必要时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省级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还须获得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交流会闭会期间)的批准,方能决定或批捕。

拘捕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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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实行,并把实施情况及时联系人民检察 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并制做不批准逮捕认定书,表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送到公安部门。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 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解决。

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案子,发觉 理应拘捕而公安部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理应提议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假如检察院对公安部门移交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按照规定的 限期核查解决,是指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以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最高检察院《规则》第99条例 定:对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收到提请逮捕本书的15日之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重要、繁杂的案子,不能超过20日。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70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有错误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但是必须将刚拘押得人释放出来。检察院理应再行分派审查批捕单位的办 案员工进行行政复议,并把行政复议结论通告公安部门。假如行政复议不会被接纳,公安部门还能够往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办理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理应开展核查,核查后给出是不是 更改的确定,并告知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上级领导老百姓检察系统的核查确定,是最后决定,公安部门或下属检察院即便有不同的观点,也要实行。

核查批捕的一个过程,都是检察院执行侦查监督职责的一个过程。《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检察院在核查批捕工作上,一旦发现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有违法状况,应该通告公安部门给予改正,公安部门应该将改正状况通告检察院。”

(二)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和法院在申请案子的过程当中,凡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都有权利做出拘捕确定。检察院申请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必须拘捕违法犯罪嫌 疑人,由侦察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意向书,和卷宗原材料一并提交我院审查批捕单位核查。审查批捕单位在收到拘捕嫌疑人意向书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 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是不予以拘捕。决定逮捕的,理应制做拘捕认定书,由公安机关实行,如果需要检察院能够执行异议。确定不逮捕的, 理应制做不予以拘捕认定书,并将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马上释放出来,要再次侦察的,可以采用别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在审理案件环节中,对刑事自诉的犯罪嫌疑人和民事案件的被告,只要满足逮捕条件,觉得理应拘捕时,都有权利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做确定逮捕书,并提交公安部门实行。??

(三)拘捕的特别程序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假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省级以上人民代表,不论是批捕,或是决定逮捕,都应该 办理手续,即理应请示该人民代表所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时,应向乡、镇老百姓 代表会汇报。

(四)拘捕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拘捕嫌疑人、被告,无论是批捕,或是 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部门拘捕人的时候,务必提供逮捕证。逮捕证需要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签。执 行拘捕需要由两位以上公安机关开展。在执行逮捕时,应向被逮捕人提供逮捕证,并公布并对处份。随后勒令被逮捕人

在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一切中国公民,非经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或是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不会受到拘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拘捕嫌疑人、被告,需要经过检察院准许或是法院确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逮捕权由公、检、法行政机关履行,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团队及个人都没有权利履行。在公、检、法行政机关中间,拘捕的管理权限是不一样的,具有一定的职责分工。人民法院和法院 有权利决定逮捕,检察院具备批捕权,公安部门对自身侦察的案子,觉得必须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它没有权利自主拘捕。 不论是决定逮捕或是批捕,都由公安机关实行。

我国的法律对拘捕权限区划,展现了公、检、法行政机关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标准。

拘捕程序

(一)报请、批捕

1.公安部门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例 定:公安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理应写下提请批准逮捕书;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核查准许。适当的时候,检察院能够派兵 参与公安部门针对大案要案讨论。由此可见,公安部门必须拘捕时,应向平级检察院审批拘捕,并移交提请批准逮捕书与案件材料原材料、直接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理应 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胎儿性别、年纪、祖籍、岗位、中华民族、家庭住址、个人简历、所违法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评定的罪名、拘捕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适当的时候,能够派兵 参与公安部门对大案要案讨论。这可以先了解案件,为审查批捕作一定提前准备。[page]

2.检察院核查、批捕。

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单位理应特定办案人员核查。办案人员审核后,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批捕部门领导审批后,请示检察长准许或确定。大案要案理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进行核查后,应根据状况各自做出二种解决: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捕的决策,并制做批捕认定书,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送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公章。被逮捕人拒 绝签字或盖章的,执行逮捕工作的人员应予以表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如果需要可以用械具、武器装备。公安部门执行逮捕,若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走或其它 缘故,不可以执行逮捕或拘捕没获的,应当及时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便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24h之内通告被逮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假如是公安部门经检察院批捕的,由公安机关通告。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针对分别决定逮捕得人,公安针对经检察院批捕得人,都必须要在逮捕后的24h之内开展讯 问。当发现不应该拘捕时,需要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如刑事犯罪没有出现或是被逮捕的人不涉嫌犯罪的;虽然有刑事犯罪,但罪刑轻度,不太可能被判在续徒 刑之上酷刑、依规不予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虽是被逮捕人所做,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方式足够避免社会危害性,因此并没有拘捕必须的,这些。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在异地执行拘捕时,理应通告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部门,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部门理应予以配合,充分保证拘捕 任务圆满完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正确的,应当立即撤消或变更。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条文,在以下前提下,理应撤消或变更拘捕:被逮捕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的;被逮捕人都是已经孕期、喂奶自身不满意1岁新生儿的女性 的;案子不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受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发展并没有不良影响的;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是宣告缓刑及其独立可用附加刑,裁定并未产生法 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内,被告被羁押的时间也已经到了第一审法院对她被判的有期徒刑的,这些。对上述情况要再次核实或裁决的,可变更为取 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部门消除或变更拘捕措施,理应通告原核准的检察院;检察院、法院对自身决定逮捕的,确定撤消或变更的,也应通告公 安行政机关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亲属或是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针对拘捕超出 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可以要求消除拘捕。假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具有了消除或变更逮捕条件的,公安部门、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消除或变更拘捕,以 切实保障被逮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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