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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找专业办刑事诉讼律师多少钱,某公司投诉律师李某和律师魏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22 22:44:14


一、基本案情

2009 年 11 月 3 日,因张某涉嫌贪污刑事犯罪被关押,李某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找到梁某某律师,委托梁某某律师办理此案,李某向梁某某律师交纳了五万元办案费,梁某某律师给李某出具了盖有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收据一张,并在收据上注明“要求达到缓刑结果,达不到全额退款”,在李某交款时,梁某某律师要求李某拿张某家属的身份证件,但李某没有带张某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梁某某律师让李某改天尽快补送过来,后梁某某律师打电话催促李某拿身份证件签订合同,但李某未能提供身份证件也未去签订合同。

二、投诉人的投诉要求

投诉人要求律师协会主持公道,让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退还所交的五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带着收费收据到市政法委、市人大、省司法厅上访。

三、纪律查处委员会认为

1、根据调查和相关证据,李某做出委托及梁某某律师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均非常清楚明确,双方的委托关系是成立的。虽然存在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形,但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梁某某律师并无过错。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及梁某某律师在上述方面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投诉人投诉梁某某律师没有接受委托而强行扣押办案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人要求退还所交的五万元人民币不属于律师协会处理范围,所以,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要求,告知投诉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3、关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问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为李某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明“今收到张某(李某代缴)作为办案费,要求达到缓刑结果,达不到全额退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收据上注明“要求达到缓刑结果,达不到全额退款”,其行为具备风险代理收费的构成要件,属于风险代理收费,且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张某涉嫌贪污案件是刑事案件,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以,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存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

4、基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存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二十三)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对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违规行为,珠海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训诫行业处分。

四、案件评析

在最近几年的投诉案件中,已发生多起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这种现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对此,我们应该有所警惕和防范,对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的查处。

部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不能采用风险收费的规范性认识不足,特别是一些年轻的律师,对相关的规范规定可能没太注意,不重视,导致其违反了规定而受到相应的处分。所以,应该加强对刚入门的律师进行执业规范和管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目前还有一种情况出现,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采用一些变通方式,比如,在达到约定的目的后,给予律师奖励的方法;或者,约定另外支付办案费多少,等等。除《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外,其他各种形式的收费,实际上都属于风险收费的性质,也会触犯行业规范规定而受到惩处。办理刑事案件,一定不能碰“风险收费”这个“高压线”,希望律师同仁一定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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