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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渭律师怎么找,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范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17 09:17:51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坡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L****轮胎式装载机在通渭县**镇**村**社推路,在后退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压在左后轮胎下面,致其当场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牛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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