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案件调解完毕,调解书也生效了,进入执行阶段等着收房就完事了。没想到却陷入了泥潭,原因竟是《民事调解书》内容不具有执行力,也就是没有执行的给付内容。这是怎么回事?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以及李律师件的时间节点:
一、案件的情况:张三通过中介李四购买王五的商品房(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交了5W定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投入6W元简装),现在王五不想卖自己的房子,便拖着不去办理委托公证(即使有警方介入仍未果);后来张三起诉王五要求解除与王五的合同,并要求王五双倍返还定金10W、装修费5.8W,王五随即提起了反诉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案件告一段落,《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
1、王五减少张三的应付购房款;
2、王五定于X年X月X日之前协助张三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同时张三将应付购房款一次性支付至李四处;
3、王五配合张三对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王五交付张三银行卡一张,用于王五办理案涉房屋对外出售的按揭贷款手续;
5、张三在X年X月X日前对案涉房屋的处分行为与王五无关,若张三未在前述时间段内处分房屋,则须将房屋重新过户至王五名下;
6、张三、王五若违约,则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W元;7、本诉诉讼费、保全费由张三承担;反诉诉讼费由王五承担。
二、l i律师时间节点:《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
其实,通过对《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进行分析,对于王五(即被申请执行人)来说,其主要的义务是配合、协助义务,且无强制性,虽然在最后两项有违约金和诉讼费承担的明确约定,但对于张三(即申请人)其本身是想解决商品房涉诉问题,而非仅仅承担违约金问题。现在的一个困境在于:《民事调解书》并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基本诉求,不论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都无法处理,而基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想推倒重来几乎没有可能。
现在,我们正在积极与承办法官、执行局,包括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进行对接,期待这个案件能够通过检查监督或者再审的方式来处理。当然是有可能性,并不能确保。
通过这个案件,李律师发现了几个问题:
1、因为这个案件的审判环节申请人是没有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的,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调解书》。虽说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但正如该院执行局所解释的一样:审判环节要考虑到执行环节,案件裁决内容如果不具有强制性,则等于没有审判,相反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等同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包括上诉权);
2、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对于再审和检察监督,针对《民事调解书》都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就是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具备前提。而对于个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显然达不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这样当事人虽然走了审判程序且获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但从结果来看只是浪费了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对自身权益有害无益;
3、或许律师在审判环节介入,这个案件的走向不至于像如今这般被动。这里李律师觉得有必要重复一句: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民事诉讼实务##李律师说##内江头条#
找广西省内律师,找广西省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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