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以被告人李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零一百五十四元五角。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两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朱口村往洋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梅林村厂下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撞倒,事故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某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0时54分在路边电话报警等候,之后与民警一起到现场配合调查。经查,李某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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