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来说,一般我们采取的是犯罪构成说。看当事人发生的案件符合的是哪条罪名的犯罪构成则进行定夺。那么,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常识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此时,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案件,笔者认为,行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伤等危害结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后又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这种阶段上行为又成立故意杀人罪。此时应对行为人进行二罪并罚。因行为人对二次肇事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之分,我们应分别处理。第一、如果行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将前二罪的并罚结果与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进行并罚。第二、如果行为人的二次肇事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应依据数罪并罚的理论进行并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的构成的明确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
自首认定的不同观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肇事司机逃逸后需要根据逃逸的具体情形来定夺,如果明知被害人有严重的生命危险还至逃逸,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就是法律常识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常识,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要坐牢多久(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定会被判刑吗?)
1.问题一位20岁小伙夜晚开车,经过没有路灯的路口,装上了一位老人。后老人被送入医院,治疗不久后死亡。事故认定小伙全责。问小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时间:2023-05-18交通肇事刑事赔偿程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起诉方式(图示说明))
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导致被撞者死亡,这时被害人家属可以选择哪些起诉方式呢?前提:如果车主将人撞死了,这时车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被刑事侦查,此时,作为被害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 时间:2023-05-06相城区交通事故刑事(辅警追酒驾致人溺亡)
2018年8月1日,苏州市吴门桥派出所辅警被酒驾者撞击身亡的事件在网上迅速传开。同年8月9日,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 时间:2023-05-02周立杰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无论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是让人民群众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都需要通过案件来实现,特别是办理质量高的典型、疑难案件作用发挥更为显 时间:2023-04-27运城交通肇事罪(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破获“2021.12.14”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12月24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向运城市新绛公安局交警大队发来《关于运城支队成功侦破“2021.12.14”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贺电》,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功告破“12.14” 时间:2023-04-27交通肇事罪与酒驾致人死亡罪名论定(酒驾撞死人判多少年?)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餐桌上劝酒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如果行为人因为酒驾而构成交通肇事的,很可能要面临检察院的公诉。如果酒驾撞死人要判刑的,那么酒驾撞死人的应当怎 时间:2023-04-27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残疾会被网上通缉(肇事逃逸致人伤 京山全城通缉征集线索)
21日晚,京山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撞人驾车逃逸。目前,肇事者依然逍遥法外。27日,京山交警发出悬赏公告,希望大家转发一下,早日让肇事者归案。悬赏公告2019年02月21日20时05 时间:2023-04-27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结案得多长时门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间,保险理赔时间有期限)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你了解多少?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间有期限吗?申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下面跟随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一起来了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知识。网友咨 时间:2023-04-27交通肇事逃逸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标准)
一男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人受伤后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固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 时间:2023-04-27交通肇事罪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获被害人家属谅解)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我真的无比悔恨。但再多的后悔,也换不回王阿姨的生命。”听证会上,贾某某数度哽咽,后悔不迭。8月4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考 时间: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