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婚姻家庭法有什么含义,以下6个关于婚姻家庭法有什么含义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二是法律的价值;
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福利被剥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2.法律的价值。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样的对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话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等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公平有时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只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状态时,才能可能。如果现实家庭的利益与权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状态,这种公平顶多只具有形式正义的意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
由此看来,法律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对某些弱者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可以弥补相对于强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条件。如果公平原则包括对各类资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么就必须对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实行特殊对待。比如对没有收入的离婚妇女给付扶养费,这是公平的做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妇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与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后才谈得上从可以利用的谋生机会中平等地获益。
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关于财产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约定以结婚登记日起效,婚内财产约定以约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婚姻家庭法有什么含义,》,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www.falvchangshi.com,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法律家庭婚姻篇(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2021年,是民法典正式施行第一年。广大民法学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民法典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注重解释更新范式促民法典全面实施伴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民法典时代已经来 时间:2023-04-12婚姻法律张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律师)
害怕婚姻被宣告无效就要忍气吞声吗? 1980年,张强年仅一周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他由父亲抚养。不久,父亲张志忠与同村的刘淑英结婚。1999年,父亲张志忠去世。2000年7月,张强20岁,继母刘淑英给他找了一 时间:2023-04-12自考法律婚姻法(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
一,什么是法学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 时间:2023-04-12新婚姻家庭法律(新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1.婚姻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婚姻年龄一般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满该年龄需经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 2.婚姻登记和证 时间:2023-04-11婚姻法律师状况(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你脑子被驴踢了吗?一个火坑你要跳两次吗?”抽离故事本身,龙飞律师总能把咨询者拉到现实中来,她多次强调女性不要放弃赚钱的能力,得“先谋生,再谋爱”。再美好的爱情,也不要过手心 时间:2023-04-11婚姻家庭法律观(婚姻家庭法律观念有哪些)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1期观察栏目(第143-160页),原文21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时间:2023-04-11婚姻家庭法律条(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全书)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 时间:2023-04-11婚姻和家庭法律(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娘舅普法#14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结婚】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马桥老娘舅 与您一起探 时间:2023-04-11婚姻家庭法律圈(婚姻家庭法规)
民法典新增亲子确认规范,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 时间:2023-04-11法律顾问婚姻(婚姻家庭法律顾问证书样本)
家,是一个人内心最深的牵绊,是外出游子最温暖的港湾,是精疲力尽时精心张罗的饭菜,是深夜晚归时等待你的灯光···然而,生活中却总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频频出 时间:2023-04-11